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张维敏 作者:董浩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张维敏

新疆回沪支青张维敏因为聚众请愿而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称,11月23日,有数千新疆支青聚会对此表示抗议,更有人提出愿以己之身来换取张维敏的自由,为此与警方发生冲突。

这些早于现政权诞生的男男女女,以白发苍髯而对抗于当下之政府,不惜以羸弱之躯对抗如狼似虎之警察,何以至此?他们自称是“知青”而“维权”,他们的诉求合理吗?上海市政府当真是他们请愿的对象?

那么,什么是知青?知青与支青有什么区别呢?

早在文革结束不久,关于知青问题,国务院就给出了定义:知青——指的是在文革期间被当成政治运动去搞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大规模上山下乡的青年学生。正规名称是知识青年;而支青则是在文革之前以“自愿”报名的方式去新疆建设兵团务农的城市青年,因此,正规的名称是支边青年。由此可见,“知青”和“支青”仅因一字之差而造成出路的完全迥异。

对于国务院的定义是否合适,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正如法律规定的那样,权利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复议是一样的。

很多年来,新疆支青并不承认自己是“支青”而一直自认为是“知青”,因而要求政府落实知青政策而“维权”。那么,新疆支青认为自己是“知青”而非支青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为什么否认自己是“支青”?其中之意一旦结合他们的诉求,稍微思考即可明了。可佛说,不可说。而新疆支青的诉求到底是哪些?简言之:户口,社保(含医保),住房。

上海市政府考虑到新疆支青的实际困难,在解决新疆支青问题上给出2个政策,一、比照知青待遇,让新疆支青子女中凡“不满25周岁、未婚、没有就业经历、有接受家庭”的子女中的一个回沪(要说明的是,这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二、老支青在退休后比照支边支内职工退休回原籍的政策准予落户,这种落户所设的门槛只有一个,即,有“接受家庭”。

由此,许多新疆支青的子女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便纷纷回到父母的家乡;一些到达退休年龄的新疆支青也得以按支边支内职工退休回原籍的政策而回到家乡。张维敏就是其中之一。而按国家社保的相关政策,支边支内职工退休落户原籍的,其养老金和医保,均在原工作所在地领取,发生医疗费用的也应回原工作所在地报销。

我曾经去考察过新疆支青情况,使我感到荒唐的是一些拖儿带女的三十几岁的支青子女居然也提出“回沪”要求,之所以在回沪上打上引号,是因为这些人实在有够无理的。回沪?上海跟他们有关系吗?他们的家乡是新疆,上海只是他们父母的家乡而不是他们的家乡。况且即使想作为照顾对象,他们也不符合“不满25周岁、未婚、没有就业经历、有接受家庭”这4个条件。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到一个“国家战略”的问题。无论支青还是知青的产生,并非一省一市所能决定的,即使知青的返城,也不由一省一市所能拍板的,其他如知青子女返城、因一些原因没有返城的知(支)青按支边支内职工退休回原籍准予落户的政策都由中央政府决定或者由中央政府制定原则,地方政府仅具体实施而已。

就上海而言,新疆支青已经享受了国家按支边支内职工退休回原籍的政策准予落户(这种落户已经隐含着不少户籍红利,比如动迁、比如困难救济等)。可他们尚不知足,进而要求享受和上海市民同等的养老医保等社会福利,甚至提出要政府解决住房的不合理诉求。因此,这无疑是不可能的。

众所周知,养老金和医保是各地自筹自支。俗话说一个螺丝一个壳,而新疆支青在新疆缴纳的社保医保并没有交到上海,上海怎么给你?如果硬要给你,那只能从全上海缴纳人中扣下来给你,如同本来是100碗饭就够100个人吃,现在却要110个人吃,这不侵害了原来在上海缴纳各项法定金的人的利益吗?提供住房?现在住房商品化了,是不是要政府出钱去市场上买了分配给你?假定政府愿意,可这钱从哪来?理论上说,政府的钱是全体人民提供的,请问,你为上海市的财政出过贡献吗?

事实上,上海市政府在对待新疆支青的医疗问题上并无死搬医保条文,而是对新疆支青有一定的照顾。正如张维敏在网易博客中写道:“据可靠消息,近一段时间政府不会再在养老金问题上有所松动,但医保却是政府近期解决的重点,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会有很大收获。所以,我们近阶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求彻底解决门诊医保。若不彻底解决,上访之火决不熄灭!

由于2010年政府出台新政策所以……,门诊医保解决的方案75%,一,二,三级医院都一样并乙类药同样扣10%。”

“若不彻底解决,上访之火决不熄灭!”以此文革语言表达试图扩大战果的决心,可见人心之不足。

有人为支持新疆支青,就跟我谈起普世价值,似乎我没有同情心,云云。其实普世价值是一个原则而非实施细则,在这个原则下按各国的情况当酌情。就本案看,新疆支青由于身份的原因与知青政策并不相符、且由于目前国内社保系统由各省自筹自支,因此新疆支青提出的社保、医保、住房等的诉求也就显得不合理。

退一万步说,即使要请愿,那对象也应该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

针对新疆支青的所谓“维权”请愿,有律界网友金鱼指出:任何主张都得有理有据,按照法律、法规为自己争取权利。否则不是无法可依、乱了方寸吗?

所以,本文的第一层意思是,张维敏的“维权”不合理。

因此我对这些新疆支青的态度是:哀其不幸,悯其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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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回沪支青张维敏因为请愿而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那么,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张维敏及其伙伴的请愿活动是否有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呢?没有!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指控张维敏的几个重点:1、支青人群造成人行道拥堵。2、支青们踩坏了草坪。3、支青们的聚集使社保局(天山路1800号)门前进出车辆受阻。4、人民广场的城市规划局前不是上访的地方(城市规划局右边就是上海市信访局)能证明张维敏犯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上海市人保局以及上海市政府都是政府机关,显然都不属于上述公共场所的范畴,由于由于信访办与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相邻,即便信访队伍的尾巴站到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也不能就此认定张维敏及其伙伴故意前往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非法集会。

可见司法当局以此罪判张维敏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案定性为错案是不言而喻。稍有法律常识的一看就觉得控方实在拙劣可笑,无怪乎为张维敏辩护的大律师翟健的辩护词也显得有气无力。据称,京城名律刘晓原、李方平将担任张维敏二审辩护律师。

可以预见之一:即使二审开庭,控辩双方的交锋都将是软绵无力的走过场,控方明知张维敏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而辩方也明知导致张维敏判刑的新疆支青的诉求是不合理的,至少不合当下国情之理,是故,此种交锋实为一场双方心照不宣的拙劣表演。

可以预见之二:二审不会改变一审的判决,何以见得?那位问。那还用说?因为需要张维敏入狱。

突然有个疑问浮现,这些律师的辩护是否有偿?如有偿,呜呼,白花了那许多银子。

可以预见之三:在这场其本质就是一场闹剧的控方、辩方、被告的三方的博弈中,辩方无疑是最大的赢家。

由此想起市委书记俞正声前几天强调,“公信力是公权力的基础,要以党和政府的诚信引领社会的价值取向,创造诚实守信受尊敬不吃亏、欺骗失信受惩处遭唾弃的法律条件和舆论环境,为诚信的价值取向做扎扎实实的制度性基础工作。”以此来对照相关司法当局的行为,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对比纽约市政府对民众的占领华尔街的表态,上海市政府则有失大都市政府的风度,且显得非常举措失当而把自己推到尴尬的境地,使在这场博弈中所取得的优先态势几乎丧失殆尽。

回到本文开头,从发生在11月23日的数千白发苍髯不惜以羸弱之躯对抗如狼似虎的警察的局面看,上海市政府依然不能脱离22年前北京处理那场“风波”的轨迹。

所以,本文的第二层意思是,司法当局对张维敏的判决违法。

好玩的是一个无理的遇上一个违法的。夫复何言?

 


附:张维敏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张维敏博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维敏及其亲属的委托,我依法出庭为张维敏辩护。

根据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以及近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张维敏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一)是事出有因还是无事生非

起诉书指控,张维敏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间,多次鼓动、聚集部分新疆退休回沪支青非法集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是对张维敏等这些年逾花甲的老人为何事集会只字未提,而张维敏等人集会信访的原因又恰恰能反映出他们主观上是否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事实上,“新疆退休回沪支青”的身份已经足以说明问题。48年前,包括不满16岁的张维敏在内的一大批热血青年,积极响应党和国家“上山下乡”、“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毅然告别黄浦江,高歌进新疆,屯垦戍边。期间,大多数支青因不愿坚持下去,都想方设法回到了上海。而选择坚持站完最后一班岗,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新疆的,正是案发前在政府机关门口“非法集会”的张维敏们。

但是张维敏等人绝非想无端生事,他们数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屯垦戍边,足以表明他们深爱着这个国家以及脚下的每一片国土。然而,退休返沪后,张维敏们不仅无法享受户籍所在地(上海)的退休工资、医疗等待遇,甚至远远不及中途跑回上海的那批支青的待遇。重新回到故乡的他们反倒成了繁华都市中的一个贫困的弱势群体。政府为什么要让老实人吃亏?饱经风霜的、年逾花甲的张维敏们,百思不得其解。他们在人保局、市政府门口的集会,正是想向政府讨个说法。

(二)是表达合理诉求还是包含政治目的

从张维敏等所举的标语、喊的口号、唱的歌曲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张维敏等人无非是想“要公平、要公正”、要政府切实解决他们在沪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些诉求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厚非。本案证据材料中的视频录像也清楚地显示,张维敏等人并未刻意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的秩序。张维敏2011年4月27日的笔录还证实:在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张维敏特意发了一些红袖章给几个支青,上面写着纠察,目的就是维护秩序。张维敏还多次告诉他们,信访要有礼有节。

此外,在奥运会、世博会、建国60周年以及每逢重要国际、国内会议在上海举办期间,张维敏等人还从大局出发,主动取消信访。张维敏还主动、多次申明不与国内“茉莉花革命”为伍,并拒绝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试问,面对如此高觉悟的一群老支青,我们有何证据断定他们主观上具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三)是解决矛盾还是加剧矛盾

张维敏等人从新疆退休返沪后,各方面的待遇始终未能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张维敏等人并没有因为上述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心怀怨恨,甚至报复政府。8年来,他们一直尝试着与有关部门沟通,以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即便在人保局、市政府门口集会,他们也从未使用过暴力,更没有实施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过激行为。况且这种温和的集会,目的仍然是在寻求与政府对话的机会,是在寻求化解矛盾而不是将矛盾激化。遗憾的是,这样的机会对张维敏等人来说,却成了难以企及的梦!


二、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是公共场所还是国家机关办公或信访场所

根据刑法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本案中,张维敏等人信访的两处地点,即位于天山路1800号的上海市人保局以及位于人民大道200号的上海市政府都是政府机关,显然都不属于上述公共场所的范畴。公诉机关为了能自圆其说,不惜歪曲事实,把张维敏等人在市政府信访办门口信访说成是在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非法集会,目的无非想把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往刑法291条中的“展览会”上靠。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维敏等人是去上海市市政府信访办信访,并非故意针对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由于信访办与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相邻,即便信访队伍的尾巴站到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也不能客观归罪,据此认为张维敏等人故意前往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附近非法集会。更何况,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工作人员朱侃的笔录已经证实:张维敏等人的信访行为既没有影响参观人员的进出,也未影响馆内的工作秩序。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公共场所”,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是合法信访还是非法集会

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在总则中,都开明宗义地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张维敏等一批退休返沪新疆知青,由于各地政府、政策甚至是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他们没有享受到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在此情况下,他们当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张维敏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信访行为,而非公诉机关认为的是非法集会行为。

(三)有序进行还是无序取闹

本案的视频资料显示,张维敏等人一直在进行有序的信访,并非无理取闹。这与一般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中,行为人故意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无理要求,有着本质的不同。起诉书指控张维敏等人的行为给行人和车辆通行造成了影响,显然属于定性错误。首先,无论市人保局还是市政府,门口只有人行道可供信访人员站立,如果站在人行道上信访是犯罪行为,试问要站到那里去信访才能不犯罪?公安、保安声称张维敏等人应当去江西中路信访,去江西中路信访难道就不是站在人行道上了吗?其次,张维敏等人一直在进行有序的信访,并非无序取闹,况且是否影响交通和车辆通行,与本案的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毫无关联。

此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张维敏等人信访时的一言一行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但是无论公安还是保安,都没有直接与张维敏发生冲突,更无证据证明张维敏本人或指使其他信访人员实施过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辩护人注意到,同样是因为信访,张维敏2004年4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2005年3月31日被浦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2004)沪劳委审字第1640号>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05)沪公(法)复决字第76号>所记载的信访事实来看,张维敏被劳教、被行政拘留前的行为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事实并无二致。况且,2004年被劳教前,张维敏等人信访的时间(从2003年7月到2004年3月)和人数(数百名)都比起诉书指控的情节要严重得多。为什么情节重的只被劳教和行政拘留,情节轻的反倒构成了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在浦东信访不算犯罪、在长宁信访不算犯罪,跑到黄埔来,就是犯罪了?试问公诉机关如此指控,如何让张维敏信服?

综上所述,退一万步讲,张维敏在信访的诉求合理、参加信访的人员也都是利益相关者,信访的地方也是与诉求相关的单位的情况下,如果说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的地方,因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充其量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辩护人认为,张维敏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对张维敏作出的任何有罪判决,不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让张维敏认罪服法,客观上,也无益于矛盾的最终化解。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
                                                              翟建律师
                                                                 2011年11月3日

 

附最新消息:

2011-12-23 下午二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维敏案进行二审宣判。由原一审法院判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现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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